独立法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 第四节 减刑、假释的提请

第三十三条

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看守所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看守所应当重新召开所务会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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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