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 第四节 减刑、假释的提请
第三十三条
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看守所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看守所应当重新召开所务会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 第四节 减刑、假释的提请
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看守所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看守所应当重新召开所务会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