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 第四节 减刑、假释的提请

第三十二条

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由管教民警提出建议,报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决定。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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