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 第四节 减刑、假释的提请第三十二条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由管教民警提出建议,报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决定。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