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 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十四条

罪犯保外就医期间,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变更居住地,有违法犯罪行为,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三)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帮助; (四)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定期复查病情和向执行机关报告。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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