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 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保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享有政治权利; (三)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有条件履行保证人义务; (四)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县级公安机关辖区。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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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