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 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

第十九条

看守所接到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或者意见后,应当召开所务会研究,初审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形对罪犯进行病情鉴定、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妊娠检查,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向提出书面申请或者书面意见的人员告知原因。 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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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