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 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

第十八条

罪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管教民警或者看守所医生也可以提出书面意见。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