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 第二节 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十六条
对罪犯向看守所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对罪犯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予以转送。 看守所对控告、检举作出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或者处理结果通知具名控告、检举的罪犯。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 第二节 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对罪犯向看守所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对罪犯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予以转送。 看守所对控告、检举作出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或者处理结果通知具名控告、检举的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