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 第二节 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十五条

罪犯有权控告、检举违法犯罪行为。 看守所应当设置控告、检举信箱,接受罪犯的控告、检举材料。罪犯也可以直接向民警控告、检举。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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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