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 第一节 收 押第十三条收押罪犯后,看守所应当在五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点通知书。对收押的外国籍罪犯,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