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 第一节 收 押

第十三条

收押罪犯后,看守所应当在五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点通知书。对收押的外国籍罪犯,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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