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 第一节 收 押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收押罪犯时,看守所应当进行健康和人身、物品安全检查。对罪犯的非生活必需品,应当登记,通知其家属领回或者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对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 对女性罪犯的人身检查,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 第一节 收 押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收押罪犯时,看守所应当进行健康和人身、物品安全检查。对罪犯的非生活必需品,应当登记,通知其家属领回或者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对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 对女性罪犯的人身检查,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