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四章 公开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更新相关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省级人民政府负有铁路工程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从业单位应及时更新信用信息。对变更、撤销、按规定修复失信、公示到期后的项目信息或信用信息,应及时从公开媒介上变更或者撤除。
- 制定机关
- 国家铁路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公开管理
建设单位应及时更新相关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省级人民政府负有铁路工程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从业单位应及时更新信用信息。对变更、撤销、按规定修复失信、公示到期后的项目信息或信用信息,应及时从公开媒介上变更或者撤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