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四章 公开管理

第十二条

下列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铁路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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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