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四章 公开管理
第十二条
下列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 制定机关
- 国家铁路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公开管理
下列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