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信用信息在公开前应履行相应的审核、审查程序。失信行为信息在认定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期限以失信行为记录认定单位确定的为准,其他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长期。

制定机关
国家铁路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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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