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居民,在遵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规定和不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在固定生产生活活动范围内修筑必要的种植、养殖和生活用房设施的,应当在修筑设施前向所在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指导和监督。国家林业局不再审批。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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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