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使用第三十一条客运索道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