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使用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对每条客运索道建立技术档案,并妥善保存,依法管理。
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出厂文件;
(二)监督检验报告;
(三)使用登记相关文件;
(四)改造、重大修理技术资料和文件;
(五)年度自行检查记录;
(六)定期检验报告;
(七)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八)运行、维护保养、设备故障与事故处理记录;
(九)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记录;
(十)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