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使用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对每条客运索道建立技术档案,并妥善保存,依法管理。

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出厂文件;

(二)监督检验报告;

(三)使用登记相关文件;

(四)改造、重大修理技术资料和文件;

(五)年度自行检查记录;

(六)定期检验报告;

(七)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八)运行、维护保养、设备故障与事故处理记录;

(九)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记录;

(十)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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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