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做好本单位客运索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设备自检,申报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
(三)对客运索道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四)组织应急救援演习,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五)组织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六)督促落实技术档案的管理;
(七)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