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四章 使用

第十八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客运索道报废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注销。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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