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四章 使用第十七条客运索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