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安装、改造、修理
第十六条
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出厂文件、监督检验证明、无损检测报告以及竣工报告、调试及试运行记录、自检报告等安装、改造、修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单位存档。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安装、改造、修理
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出厂文件、监督检验证明、无损检测报告以及竣工报告、调试及试运行记录、自检报告等安装、改造、修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单位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