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安装、改造、修理

第十六条

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出厂文件、监督检验证明、无损检测报告以及竣工报告、调试及试运行记录、自检报告等安装、改造、修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单位存档。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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