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安装、改造、修理

第十三条

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将相关情况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告知作业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