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章 安装、改造、修理第十一条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安装、改造、修理活动。客运索道安装、改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