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视情调离行政许可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一年内受到二次以上投诉,且投诉属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四)其他违法违纪情形。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执法监督
公安机关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视情调离行政许可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一年内受到二次以上投诉,且投诉属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四)其他违法违纪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