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视情调离行政许可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一年内受到二次以上投诉,且投诉属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四)其他违法违纪情形。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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