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公民依法要求查阅行政许可决定或者监督检查记录的,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公安机关不能安排当时查阅的,应当向申请人作出解释,并在五日内安排查阅。 查阅人要求复制有关资料的,应当允许。复制费用由查阅人负担。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许可资料,不予公开。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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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