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公民依法要求查阅行政许可决定或者监督检查记录的,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公安机关不能安排当时查阅的,应当向申请人作出解释,并在五日内安排查阅。 查阅人要求复制有关资料的,应当允许。复制费用由查阅人负担。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许可资料,不予公开。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公民依法要求查阅行政许可决定或者监督检查记录的,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公安机关不能安排当时查阅的,应当向申请人作出解释,并在五日内安排查阅。 查阅人要求复制有关资料的,应当允许。复制费用由查阅人负担。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许可资料,不予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