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应当事前告知被许可人或者向社会公告,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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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