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应当事前告知被许可人或者向社会公告,并说明理由。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