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被许可人档案。 公安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保留期限为两年,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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