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三十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被许可人档案。 公安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保留期限为两年,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