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 实地检查; (二) 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三) 查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相关资料; (四)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方式。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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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