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 实地检查; (二) 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三) 查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相关资料; (四)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方式。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