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范围、数量、期限、内容等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事先告知申请人,征得其同意,并在申请材料上注明。申请人不同意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公安机关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范围、数量、期限、内容等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事先告知申请人,征得其同意,并在申请材料上注明。申请人不同意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