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范围、数量、期限、内容等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事先告知申请人,征得其同意,并在申请材料上注明。申请人不同意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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