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或者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事项,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对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纳入行政许可审查范围。 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