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公安机关应当指派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核查可以采取实地或者实物查看、检验、检测以及询问、调查等方式进行。核查应当制作核查记录,全面、客观地记载核查情况。核查记录应当由核查人员和被核查方签字确认。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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