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十四条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外,应当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人员审查后应当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并签名。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