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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