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货方、收货方未建立查验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发货方、收货方未履行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相关查验、核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