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货方、收货方未建立查验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发货方、收货方未履行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相关查验、核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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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