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发货方或者收货方委托不具有准运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运输重点液态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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