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准运证、运输容器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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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