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核发准运证、配发运输容器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运证、运输容器证明的,由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准运证、运输容器证明,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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