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要求申请准运证变更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要求交回有关运输容器的纸质运输容器证明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要求申请准运证变更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要求交回有关运输容器的纸质运输容器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