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要求申请准运证变更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要求交回有关运输容器的纸质运输容器证明的。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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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