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承运方未取得准运证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或者准运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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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