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义务
第三十六条
承运方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投入使用的运输容器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发的运输容器证明; (二)投入使用的运输容器持续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 (三)严格落实运输过程控制、人员培训考核、运输容器清洁维护、文件记录等管理制度,并如实记录,留档备查; (四)不得覆盖、涂改容器编号和标识,随车携带与运输容器一致的运输容器证明,配合发货方、收货方开展出库交付查验、卸载入库查验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