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义务

第三十四条

发货方应当制定、实施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出库交付查验制度,明确发货查验要求,加强对承运方的查验。 发货方应当依法将重点液态食品出库交付查验等列入本单位《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明确查验人员,查验承运方的准运证以及运输容器的运输容器证明、专用标识、前一载运输食品信息、清洁记录及清洁状况(无需清洁的除外)、装载后是否进行有效铅封等,并如实记录,留档备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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