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章 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义务第三十二条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规定开展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