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义务

第三十二条

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规定开展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活动,保证食品安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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