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章 准运证的申请与核发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延续、注销准运证或者因准运证、运输容器证明损坏申请补办的,应当在完成换领或者注销手续时交回已取得的纸质准运证、运输容器证明原件。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