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准运证的申请与核发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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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