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准运证的申请与核发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