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生态环境部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信息系统。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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