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格式和内容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