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