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转移,是指以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为目的,将危险废物从移出人的场所移出,交付承运人并移入接受人场所的活动。 (二)移出人,是指危险废物转移的起始单位,包括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等。 (三)承运人,是指承担危险废物运输作业任务的单位。 (四)接受人,是指危险废物转移的目的地单位,即危险货物的收货人。 (五)托运人,是指委托承运人运输危险废物的单位,只能由移出人或者接受人担任。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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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