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