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移出人应当重新提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 (一)计划转移的危险废物的种类发生变化或者重量(数量)超过原批准重量(数量)的; (二)计划转移的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方式发生变化的; (三)接受人发生变更或者接受人不再具备拟接受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条件的。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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